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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综合中专学生语言文字行为规范
发布部门: 教务科  发布时间: 2017/9/1  30030

普通话规范

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标准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学校广播、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说普通话。

用字规范

5、作业书写规范,不用错别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6、学习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7、黑板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8、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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