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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教育部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教务科  发布时间: 2015/5/5  22996

粤教职200560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我省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步实施,逐步推行学分制

 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原来试行的基础上,三年内实行学分制。今后,实施学分制工作将作为申报、复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一项重要指标。其他学校应结合“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实施,逐步推行学分制。

二、构建和完善与学分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习者为中心,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加大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力度,构建和完善与推行学分制相适应的职业课程体系。

(一)职业课程体系的构建要能够体现“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特色。要按照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需求,积极开发与相关就业岗位要求相适应、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相结合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和开发大类专业通用的课程和综合化的课程,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要注意与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培训以及后续教育相关课程的沟通与衔接。

(二)合理确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比例。大力开发或引进、优化各类选修课程,为学习者自主选课创造条件;要注意任意选修课与各专业课程的关联性,逐步在全省建立一批优质示范性任意选修课及课程标准。

(三)调整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目标;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学。职业学校可根据学习者的实际文化程度及不同专业培养目标、劳动就业和不同学习者的需要,在满足专业教学对相关就业岗位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基础课程实施不同的课程目标。可构建若干模块,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和学分,并允许学生根据自己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多种、多次选择: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帮助学习者顺利完成所选定的课程目标。

 三、加快建立学分互认机制

 学习者在入学前已有的学习经历和职业实践经历、学习者参加各项技能竞赛等活动已获得奖励和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均可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的课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内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学分互认的机制,制订实施办法,并探索和建立职业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信息系统(“学分银行”)。

 四、建立和完善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一)推行学分制是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推行学分制的领导,加强对推行学分制中各种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创造条件督促学校实施,并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加强指导;要积极推进职业学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和建立与推行学分制相适应的学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要根据推行学分制的要求,改进毕业证书发放办法,毕业证书可由每年核发一次改为每年核发两次。

(二)各地要加强和改进对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制定适应学分制要求的教学质量的量化及评价标准,今后,各地原则上不得组织和安排文化基础课程的统一考试;要加强对职业学校校长、教学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进行有关学分制问题的专题培训工作,保证推行学分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职业学校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学分制要求的管理模式,改革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学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学分制的顺利推行提供保障;要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发[2002]27号),积极谨慎的开发和引进经过相关机构测评、符合我省实施学分制管理和当地教育信息化发展实际的管理软件,提升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管理水平。

附件: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00五年七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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