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修课程标准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选先进、颁发奖学金、推荐升学或就业的重要依据。
(三)学分的确认与登记
1、教务处是学分确认和登记的主要组织和实施部门。
2、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课内的实操、实验、实习等,由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设定每门课程学生每学期拟得的学分。每学期结束前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学生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学期总评成绩报送到教务处。教务处对考核成绩合格学生的学分进行审核,确认及登记。
3、集中进行的教学实习、服务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综合实习,由指导教师在课程结束两周内把学生的评定成绩报送到教务处。教务处对成绩合格的学生按该课程的课时数换算并登记学分。
4、学生考取专业技术或技能资格等级证书或参加市级以上竞赛获得名次,由班主任统一把有效证书或(材料)报送到各专业组,各专业组按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学分换算及统计后,在每学期的第16周至18周报送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学分确认及登记。
5、德育学分由学生科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认和登记。
五、课程选修
1、各专业教学计划限选课和任选课是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2、学生选修课程时必须严格依据学校公布的专业教学计划,先选读先修课程,再选读后续课程,并且不得选修与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
3、学生选课时应充分征询老师、家长的意见,根据社会的需求,结合个人的兴趣、特长选择专门化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
4、专门化限选课程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开设,任选课程原则上在二、三、四、五学期开设。
5、专门化限选课程由各专业组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6周组织学生选课,并在两周内把各专门化方向教学班的名单报送给教务处。任选课程由教务处在前一学期的第16周组织全校学生选课。
6、选修课程(含限选课和任选课)一经选定,学生必须认真修读,无特殊原因不得退选、改选。如确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课两周内填写《变更修读课程申请表》,经班主任及原课程教学班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7、选课后不按要求参加学习或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学习者,均不能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六、课程免修
1、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6至第18周内向所在专业组提出申请,经专业组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每学期允许有不超过两门的课程(必须是不同类型的课程)免修考试。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上述同样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专业组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每学期允许有一门课程免修考试,但必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含有实操或实验的,还应按时完成相应的实操或实验。
2、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层次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
3、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从其他相同层次的学校转入,其成绩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经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认可后,承认其相应课程的学分。
4、所有课程的免修均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六至十八周前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5、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体育课、德育课、健康教育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服务周、实验、实习、军训、毕业设计等)。
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而无法完全完成上述课程达标考核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七、学业考核
1、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制记分。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参加考核并且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两者所占的比例为60%和40%,会考课程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的比例为70%和30%。
3、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在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必修课和限选课原则上为考试课程,并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
5、部分难度大,三分之一以上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课程,由学生向科任教师提出申请,经专业组讨论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采用A、B两个层次的要求进行教学和评价考核。通过A层考核学生取行课程的标准学分,通过B层考核学生取得课程标准学分的75%。
6、学生在修读课程过程中缺交作业或未经批准缺课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能参加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八、缓考、补考与重修
1、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次。
2、学生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必须事先凭有效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专业组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3、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也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可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另选其它课程。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必须重修:
(1)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试卷)或考试考查作弊的;
(2)因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经批准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补考、缓考不及格的;
(4)无论何种原因,学校安排补考、缓考又缺考的;
(5)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5、重修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6、学生重修课程要交纳重修费,其具体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重修费=每学分学费×课程学分
(2)、每学分学费=学生所修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学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7、学生补考及格,重修课程后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60分记入学生档案,但其课程成绩绩点为零。
九、休学、停学与复学
1、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停学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2、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3、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停学。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予以停学。
5、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6、休学、停学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的第16周至18周凭复学申请及有效证明,经专业组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同时办理复学学期课程的选修、免修手续。
7、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8、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间,不得报考报读其它学校。
十、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退学:
(1)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3)休学、停学时间累计超过二年或在校学习年限超过规定者;
(4)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5)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九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实习、实践一天按七学时计算);
(6)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2、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2)本人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一、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允许其转学、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认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学生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2、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组和转入专业组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3、学生转学须经本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十二、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1、在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2、学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任意选修课除外)需要重修,难以跟原年级正常学习的,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3、在校应届毕业班学生,凡累计有10学分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必须重修相关课程,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
4、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组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手续。
5、转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重读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6、转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
7、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十三、毕业、结业和肄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学分,德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毕业。同时学校鼓励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选修第二专业,满足双专业条件的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3、已获得必修课和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行就业创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校修满学分,准予毕业。
4、受过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撤消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处分期满后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提出其离校以后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室批准后,可撤消其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5、尚未获得毕业时规定学分数的(欠10学分以下),只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的一年内应自修或主动请学校教师进行学习辅导,并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补考全部合格后即可换发毕业证书,交回结业证书。
6、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但已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7、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