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教务科 信息类别: 文件制度 发布时间: 2015/5/5 浏览次数:25680 信息中心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规定》等文件的精神,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学校改革,建立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促进学生和谐发展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学制与学期安排 第二条 实行分学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为参考,试行弹性学制。允许学有余力的同学比一般同学多选修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提前毕业。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五年。 第三条 每学年分两个学期,每学期原则上安排18个教学周,2个复习考试周。第六学期一般安排综合实习、毕业设计或升大辅导。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种。 1.必修课:指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德育、体育、计算机等),专业课程(含主干课程四至六门)和实践课程。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 2.选修课:指深化、拓宽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而设置的相关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知识,培养专门化技能而设置的课程,体现专业特色。任选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个人兴趣爱好,发展潜能,提高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3.限选课可跨年级但不跨专业选课(符合条件选读第二专业的除外)。任选课可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4.除老师指定外,凡已修读过并已获得学分的选修课原则上不能重复选读。 第五条 在各类课程中,必修课的比例一般为60%,限选课为30%,任选课为10%。文化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比例一般为4:6,专业课程中实践课(含一种或以上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的考证培训)的课时比例一般为50%。 第六条 学分的定量与计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绩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含课内的实习、实验以及经学校批准分散进行的各类实践教学活动)以18学时计1学分。 2.集中安排的教学实习,教学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综合实习等以30~35学时计1学分。 3.健康教育每学期计0.5学分(约按30~35学时计算)。 4.军训、入学教育、班会、校会、毕业教育等以30~35学时计1学分,并计入操行总学分。操行学分三年累计10~12分,单列(操行评定细则另定)。 5.学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并取得名次可获奖励学分。 (1)国家级竞赛获1~6名分别计6分、5分、4分、3分、2分、1分; (2)省级竞赛获1~6名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1分、0.5分; (3)市级竞赛获1~3名分别计3分、2分、1分; 6.学生考取专业技术或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可折合成相应的学分。不分等级的证书计1学分;分等级的证书,最低级计1学分,依此推算,每高一级增加1学分。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七条 各年级、各专业课的任选课开设计划及课程的学分值由教务处制定和公布,限选课的开设计划及课程的学分值由专业组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公布和实施。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在每学期放假前4~6周公布供学生选择课程。 第八条 学生在专业组长、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选择学习的课程,并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选读后续课程。学生不得选修与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 第九条 学生某门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未经批准缺课总课时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该课程不给学分。 第十条 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或任课教师指定的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参加考核并且考核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的,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试(考查)成绩组成,其权重分别是40%和60%,会考课程两者的比例为30%和70%。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含笔试、口试、实操等),并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难度大,三分之一以上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课程(如数学、英语等)可采用A、B两个层次进行教学和测试。A层为统一要求的层次,B层为较低要求的层次。参加A层考试及格,所得学分为该课程的标准学分,参加B层考试及格,所得学分为该课程标准学分的75%。 第十三条 在各类课程中,性质不同的学分一般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并取得总学分的60%以上,在修读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满足两个专业毕业条件的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如其层次、要求与要修读的课程基本相同,并已通过考核(60分或以上)。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可,可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高一层次的课程学习并获得有效的成绩证明,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通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副校长认可,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体育、德育、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服务周、实验、毕业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四章 补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 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而且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学分作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补考课程可采用A、B两类试题进行补考。参加A类补考及格,所得学分为该课程的标准学分,参加B类补考及格,所得学分为该课程标准学分的75%。 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修课程要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按专业、年级编成行政班,每班设班主任一名,负责该班的日常管理。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数编成教学班,教学班的日常管理由该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 第二十四 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正常升级后可重修未合格课程。如个别学生五门课程(两门以上必修课和三门以上选修课)不合格可劝其留级。 第二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分别按普通中专、职高中、成人中专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学分互认细则另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所有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总学分达到150分及以上(各专业有所不同)并且德育合格,允许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分满足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毕业。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三年)内未修满学分或因故休学的学生,允许其延长两年学习年限。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或以上的学生,个人要求,经批准可先行自谋就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修满学分,允许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德育和学籍管理等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本方案中的有关专门事项,教务处将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200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