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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 教务科  信息类别: 文件制度  发布时间: 2015/5/5  浏览次数:24396  信息中心

教职成[20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精神,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职业学校开展了学分制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创新工程”,促进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动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我部决定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行学分制
1.经济、教育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在区域内推进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内职业学校之间的学分互认机制。
2.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要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试点工作,为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提供更为灵活的政策,在优化教育教学资源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地区成熟经验,积极试点、大胆创新,为逐步推行学分制创造条件。
3.结合教育部等六部门提出的“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的实施,推动承担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实施,推动城乡之间尤其是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的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学分互认。
 二、建立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1.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习者为中心,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加大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改革的力度。联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和综合化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开发与相关行业、企业用人要求密切结合的实践性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开发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习者就业有实际帮助,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相结合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开发对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市就业有实际帮助,与相应的职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相结合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和开发大类专业通用的课程,逐步满足职业学校建立复合型专业的需要。中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要适应学习者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的需要,并要注意与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培训以及后续教育相关课程的沟通与衔接。合理确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比例,大力开发或引进各类选修课程,为学习者自主选课创造条件。
2.调整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目标,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学。根据职业学校学习者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学习者发展的原则,在满足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和职业学校应对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基础课程实施不同的课程目标,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和学分。积极开发面向不同专业的文化基础课程。在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学组织中,要尊重学习者意愿,允许学习者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对文化课程进行多次选择。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习者顺利完成所选定的课程目标。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分互认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积极推进区域间、学校间和专业间的学分互认。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合格职业学校之间的相近专业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的学分应该互认;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近课程或培训项目之间的学分应该互认。区域间、校际间相近课程学分的互认可以在比照课程目标和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的方式来实现。
2.承认学习者已有的学习和职业实践经历,并可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习者,对于具有其它层次学历或职业实践经历的学习者,在出示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应承认其经历并折合成学分,允许免修相应的课程。对于学习者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课程。对于学习者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其它活动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承认一定的学分。
3.探索和建立职业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信息系统(“学分银行”)。依托教育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职业学校学习者的学习和职业实践经历信息库,为学习者转换学分、取得学历、终身学习和就业提供服务。
4.改进和加强对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的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逐步建立学分制条件下的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学校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避免简单化地组织和安排文化基础课程的统一考试。
四、深化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改革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工作的指导与服务,促进区域内精品课程和培训项目的开发与共享,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引进和应用。要支持学习者跨校选课和教师跨校兼课,使学习者能够获得更加符合需要的教育培训资源。
2.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在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或完善适应学分制要求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转专业、转校、毕业和培训证书发放等方面的自主权。
3.职业学校要向学习者及时提供课程信息和相关服务,包括课程目标、主要内容、教学与培训要求以及任课教师的背景资料等。教师要指导学习者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选择课程或培训项目。
4.强化职业学校的培训功能,促进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面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开办夜校或周末学校,提供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学习者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订职业学校按照学分收取学费的办法,按照学分进行收费的累计学费,一般不应高于目前按照学年进行收费的标准。
6.按照我部发布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发[2002]27号),开发或引进经过相关部门评测、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职业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软件,为实施学分制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教学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五、进一步加强对学分制的研究推行和宣传
1.要继续发挥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教学研究机构作用,加强对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中各种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重点关注学分制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专题研究职业学校的核心课程,使其更好地与普通教育课程相互渗透,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相互衔接,与企业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相互融合。要开展学分制的国际比较研究,并及时总结各地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地指导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
2.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职业学校的校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进行推行学分制的专题培训,特别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全国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工作落到实处。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对学分制的推广和宣传力度。要切实抓好实行学分制的典型。通过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区域内的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切实做好推行学分制的宣传工作。尤其要加强与学分挂钩的农村转移劳动者的培训项目的宣传。要积极争取就业服务机构、学习者实习和就业单位以及广大家长对职业学校推行学分的认可和支持。各级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教研机构和职业学校校长以及广大教师,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灵活地为学习者提供优质教育和培训服务,保证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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