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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教务科  信息类别: 文件制度  发布时间: 2010/4/12  浏览次数:25965  信息中心

       
揭阳市综合中等专业学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优化教学过程及环境,强化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工作规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情况认定。
(一)分类:依据教学和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Ⅰ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二、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教务科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发现后立即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不能超过事故发生的当天)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二)教务科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书面通知所在部门,教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报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核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中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三)对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科受理,核实后于一周内认定,第二周公布处理意见。对疑问和异议的教学事故、较大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科受理,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讨论认定。对Ⅲ级事故由教务科科长认定,Ⅱ级事故由分管校长审查核准,Ⅰ级事故由校长核定。
 
三、处分办法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学年内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每三次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二)对造成Ⅰ、Ⅱ级教学事故的人员,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科和人事部门各一份备案。
(三)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上墙通报批评,学校相关领导将视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谈话。
(四)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每次扣除当月补贴100元,并扣除期终效益奖20%,直至扣完为止,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五)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每次扣除当月补贴400元,并扣除期终效益奖40%,直至扣完为止,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事故及人员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报行政会议进行严肃处理。
(六)在执行经济处罚时,如造成教学事故的教职工当月补贴不足以抵扣金额的,延至期终抵扣。
(七)对上述(三)、(四)、(五)条,如与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否则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将按《教职工奖惩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将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部门的考核分数。
   
(一)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教务科提出,由学校行政会议进行复议。
(二)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规定以外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现象的处理,由教务科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审核,学校行政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三)本办法实施对象包括全校教师、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四)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校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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